当庭宣判
本报讯(陈敏 文/图)10月9日,筠连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在筠连县境内增殖放流相应鱼苗至少2000尾。本案系筠连县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被告人胡某某系筠连县沐爱镇村民,5月9日,其携带自制电鱼器在落箭村天然河流内电鱼,共捕得“黄辣丁”“鱼鳅”“白条子”“桃花子”等鱼类918条。在被告人胡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并缴获渔获物2.5千克。
经筠连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胡某某使用的涉案电鱼器属于禁用渔具。
筠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内,仍然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筠连县法院针对县域内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的实际,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打击涉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动机制,并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涉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县共计查处涉渔业资源违法犯罪案件17起,形成坚决打击涉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力震慑,助力绿色筠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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