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以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自己的前代理律师并索赔千万元的商人郭永柱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最近他收到了四川省宜宾市司法局作出的书面回复:该局认定他的前代理律师刘孝彬存在私自收费未出具票据、其所在的玉壶律师事务所管理缺失等情况,并对律师和律所作出处罚。
郭永柱说,宜宾市司法局没有正面回应他的举报重点,即刘孝彬是否“收了保全费用却没有向法院办理保全手续造成千万元损失”。
郭永柱表示,自己在2016年3月就将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转入代理律师刘孝彬的个人账户。/受访者提供
案情:商人称律师失职索赔1100万元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2015年3月到4月,四川筠连县商人郭永柱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向当地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借出资金565万余元,世成公司至今未还款。2016年3月4日,郭永柱委托筠连县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孝彬向筠连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这笔借款纠纷作出民事调解,明确世成房地产公司需在2017年7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世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郭永柱随后找到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被法院告知,世成房地产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所剩无几。
郭永柱认为,自己在起诉时就曾请律师代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方应该有足够财产供执行,但结局并非如此。郭永柱认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刘孝彬没有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应该赔偿自己1103万元的本息损失。郭永柱同时向宜宾市司法局等部门,提交了对刘孝彬律师以及筠连县玉壶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宜宾市司法局认定律师刘孝彬私自收费未出具票据,给予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
司法局:律师私自收费未开票停止执业5个月9月27日,宜宾市司法局对于郭永柱的投诉正式作出书面回复:经调查后认定,2016年3月4日,郭永柱因与四川省世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玉壶律师事务所刘孝彬律师担任代理人,刘孝彬持律所空白合同与郭永柱签订了风险《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先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8万元,该案争议款到位后甲方按所得赔偿的12%支付律师服务费(已付8万元包括在12%内)”,案件当天在玉壶律师事务所作了登记,但刘孝彬未送达风险提示书和完善谈话笔录。
2016年3月8日、9日,郭永柱分别向刘孝彬私人账户转款共计15万元,其中包括了律师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2016年3月7日、8日,刘孝彬制作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民事起诉状》;3月14日,刘孝彬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2.9189万元,办理了郭永柱诉世成房产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诉讼立案手续;3月15日,刘孝彬以郭永柱的名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用3.5万元,以上两笔费用共计6.4189万元,剩余5811元未退还给郭永柱。
宜宾市司法局根据上述查明的情况,认定刘孝彬私自收费未出具票据,给予其停止执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并退回投诉人郭永柱费用5811元;对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停业整顿2个月,对现任主任胡光才罚款5000元、原任主任刘文贵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司法局回复未提核心问题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宜宾市司法局的回复中,对于郭永柱提出的刘孝彬“恶意拖延、收取保全费后未到法院办理诉讼保全手续”的问题,没有给出直接答复,称该投诉事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郭永柱提出的刘孝彬利用自己与筠连县法院副院长杨文龙之间表兄弟关系招揽业务、法院副院长杨文龙未履行回避义务的问题,宜宾市司法局均表示相关投诉不属实。
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用于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可以财产作担保,也可用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作担保。郭永柱称,宜宾市司法局的回复,仅能证明刘孝彬收钱后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刘孝彬是否以郭永柱代理人身份去筠连县法院办理过诉讼保全手续?对于这一核心问题,筠连县法院以及宜宾市司法局均未予以确认。
2020年8月19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郭永柱起诉玉壶律师事务所、平安保险一案,交由高县人民法院审理。
9月29日,郭永柱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宜宾市司法局的回复“避重就轻”,没有就自己投诉的核心问题——刘孝彬是否向筠连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作出明确回复,他将考虑进一步提出行政复议。
记者 胡磊 编辑 刘洲
原标题:《被当事人索赔千万元的四川律师,因私自收费不开票被停止执业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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