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正义)7月23日,筠连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电信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汪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9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汪某甲邀约被告人汪某乙等人到重庆市后,被告人汪某甲从他处购买了银行卡、电话卡等准备实施诈骗。同年2月25日,被告人汪某甲伙同被告人汪某乙等人,以“吕钟”名义与重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作为据点,购买电脑、生活用品等物品,并以“安阳市津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出售甲醇、工业酒精等虚假广告信息,并预留了联系方式。之后,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利用上述虚假广告信息,在与被害人联系时采用假扮上述公司经理出售甲醇、工业酒精等货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支付货款,在被害人支付预付款或货款后,又假扮运货司机要求被害人支付运费、押金或保证金,再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同年2月至3月,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贾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钱款共计75556元。
汪某甲、汪某乙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骗取信任,甚至伪装司机再次欺骗被害人,他们以为自己手段高明,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75556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筠连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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