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古静)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摩托车是偷来的,还介绍他人购买,近日,筠连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7月,张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杨某某停放在筠连县筠连镇的二轮摩托车各一辆盗走,骑至珙县上罗镇。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介绍张某某以800元、4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他人。最终两辆摩托车被公安民警追回,发还被害人。经认定,两辆摩托车案发时价值共计15614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珙县上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数额达1561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郭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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