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屏 孙懋 文/图)10月23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将利用稽查布控系统查扣的一辆法院查封车辆移交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8日,宜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借款人宜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人筠连某煤业有限公司、李某甲、黄某、李某乙、李某丙、应某某分别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并由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本息,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代偿责任,代偿本息20298665.25元。此后,经四川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催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证处向翠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翠屏区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筠连某煤业有限公司、李某甲、黄某、李某乙、李某丙、应某某的银行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其中包含登记为李某乙所有的一辆车牌为川Q27***的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但是,法院查封该车后,一直未查找到车辆,无法实施评估拍卖。
为解决“找车难”问题,翠屏区法院与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协商,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利用交警稽查布控系统,查找扣押查封车辆。此后,该院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首批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12名被执行人12台汽车,包含丰田陆地巡洋舰、雷克萨斯、保时捷、奥迪、宝马、奔驰等豪车。
2017年10月22日晚,高县某交通执法服务站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预警显示,一辆车牌为川Q27***的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正向服务站驶来,该车正是被法院查封的车。执勤民警将该车拦停在执法服务站检查区,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和翠屏区法院通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随即赶赴现场。经民警核查,该车于2016年6月6日被翠屏区法院依法查封,遂将该车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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