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曾晶菁
本应用于贫困村“农家书屋”建设的2万元扶贫捐助款,被村主任领取后进了自己腰包。虽然数额没有达到贪污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贪污的是扶贫特定款物,该村主任犯罪行为仍属“情节较重”。他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昨(20)日,省高院发布5起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分别为马边县法院审判的吉牛石铁贪污案,筠连县法院审判的胡永勇玩忽职守案,泸定县法院审判的朱洪华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古蔺县法院审判的钟少岩、楼碧波滥用职权、贪污案和小金县法院审判的马军力等5人贪污案。这5起案件均发生在近两年,具有较强的审判指导意义。
村主任贪污扶贫款被判刑
2012年4月,乐山市扶贫开发协会在马边县实施“小凉山”扶贫工程“圆梦行动”示范项目,将马边县三河口乡白岩子村等五个贫困村列入该项目,并向每个村捐助2万元用于“农家书屋”建设,时任白岩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吉牛石铁按照要求协助三河口乡政府对该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等工作。
2012年8月8日,吉牛石铁代表白岩子村领取了该2万元的捐款。因白岩子村已建有图书室,该笔款项无需再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吉牛石铁明知该款项应纳入村委会集体账目,但其领款后不入账,将款项交由其母亲存入银行予以侵吞。案发后,吉牛石铁于2015年1月6日将侵吞款退还给白岩子村村委会。最终,吉牛石铁因贪污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另据通报,2008年6月25日,泸定县泸桥镇贫困村之一押卓庄子村党支部书记朱洪华,申请成立村级社区互助社,向泸定县扶贫办、泸定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国家财政配套资金150000元并转入互助社账户,并在之后5年间利用担任该互助社理事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五次挪用互助社公款2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的养猪场和养牛场的经营。此外,朱洪华还在参与项目施工协调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工程负责人索要财物,收受255000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6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255000元。
典型意义:扶贫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真正惠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在这两起案件中,村干部本应当利用国家的扶贫政策为当地人民谋福祉,但其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扶贫捐助款,或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挪作私用,使扶贫专项资金遭受损失。
在第一起案件中,吉牛石铁的贪污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贪污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其所贪污的是扶贫特定款物,依照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属于“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刑。
多发低保金被判刑一年半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永勇在担任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负责人期间,在低保金审核、发放、管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低保户申请增加低保金的情况,致使筠连县筠连镇部分社区内的90余户没有申请调增低保金的低保户,每月低保金被调增了数百元不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在接到相关乡镇对上报的27户低保户低保金的取消和减发材料后,未及时在发放表上对上报取消和减发低保金的低保户予以取消、减发,造成国家损失23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永勇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审查管理职责,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3万余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胡永勇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低保户是社会弱势群体,低保金更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必须切切实实地用于真正贫困的群众。城乡低保工作是民政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筠连县是四川省重点贫困县之一,低保群众的生活改善对扶贫工作有着重大意义。被告人作为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履行相应职责,做好低保金的核准和发放工作,切实按照规定确保低保金专款专用,保障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其却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低保资金损失,依法应予以严惩。
单位设小金库 5人套取国资
2003年2月,小金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被告人陈兴忠在单位设立小金库,将景区补偿专户等资金套出后存入其中,2007年6月,陈兴忠伙同该局原副局长马军力、吴勇,原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股股长兼任出纳张燕、原办公室主任兼会计吴燕将小金库结余的30万元予以共同侵吞,每人分得6万元。
2010年10月,小金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马军力伙同他人在双柏乡开展周家山滑坡体整治工程征地工作中,以签订虚假占用耕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形式,套取耕地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94510元,马军力分得3万元。2012年,马军力三次授意他人虚造农户资料申报搬迁资金骗取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资金共计8万元,马军力分得4万元。案发前后,各被告人退清了涉案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兴忠、马军力、吴勇、张燕、吴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资金3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陈兴忠、马军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勇、张燕、吴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军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兴忠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勇、吴燕、张燕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国土资源局作为贯彻和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承担了国土规划、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预防等职能。四川省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地和水源涵养地,国土资源保护和整治工作至关重要。各被告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认真履行职责,担负起国土资源合理开发、保护、整治的职责,但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套取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耕地补助资金等,破坏国土资源保护和整治工作,谋取一己私利。鉴于本案属于涉及扶贫开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对该类犯罪,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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