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妮)村民黄某某私自在家中制作土火炮赚钱,没料钱没赚到,却因此触犯了刑法。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了该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在购买了硝、硫磺、银粉、引线等原材料后,于2014年1月开始在其位于筠连县沐爱镇骑龙村六组的家中配制烟火药,并用配制好的烟火药生产土火炮。
2014年1月20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有非法制造爆炸物嫌疑后,于当日21时对黄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公安民警在黄某某住宅东侧的猪圈屋内查获疑似黑火药、银粉、硫磺等制造爆炸物的材料和部分小火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规定,自购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后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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