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良坤):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秀芳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筠劳人仲补【2015】4号补正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补正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补正,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补正即发生法律效力。
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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