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沐爱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奇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1985年,龚某(男)与李某(女)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之后办理了结婚证。1993年,龚某与另一女子周某认识后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女龚菲(化名),2002年生育一子周成(化名)。自2002年起,龚某携龚菲外出生活,周成随周某生活,双方互不往来。直到2014年,周某忽然诉至法院,龚某支付周成两年内的抚养费13000元;并自判决生效时起每月支付周成抚养费800元。
沐爱法庭承办法官收到诉状后,立即与龚某的亲友和其所在的村组干部联系,多方打听,终于取得龚某的联系电话和外出务工地址,法官与龚某取得了联系。
龚某回来后,承办法官对周某和龚某进行调解。龚某认为,他与周某分手时,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不存在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承办法官邀请双方的亲友和龚某所在地的村组干部参与调解,考虑到龚某与儿子十多年从未见面,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要求周某把周成带至法庭,安排龚某与周某、周成见面。多年未见的父子终于重逢,周某这才向承办法官吐露心声,原来她要求龚某支付抚养费不是目的,主要是儿子周成常对她说:“别人都有父亲,自己从未见过父亲,也很想见见自己的父亲,看看父亲长得是什么样子。”所以才想到通过起诉,让他们父子相认。龚某也表示,这么多年了还是第一次见到周成,第一次听到周成叫自己“爸爸”,自己一直在外务工,未尽到管教孩子的责任,问心有愧,表示以后会尽力补偿周成。承办法官适时向双方讲解了中国传统的亲情以及现在的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的规定,促使周某与龚某达成了协议:由周某抚养周成;龚某自调解协议生效时起每月支付周成抚养费400元。李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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