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丢包”方式盗窃他人钱财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徐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徐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系父子关系,二人共谋以“丢包”方式盗窃他人财物。2014年5月9日上午,二被告人到筠连县人民医院准备实施盗窃,徐某乙在筠连县人民医院2楼B超室门口找机会与被害人刘某攀谈,徐某甲则趁机将一装有现金的钱包故意遗失至二人座位中间。徐某甲走后,徐某乙将钱包捡起让刘某一起到外面去“分钱”,当二人行至医院右边的巷道时,徐某甲追上二人,询问二人是否捡到他的钱包,并让二人将各自的现金拿出来查看。徐某乙、刘某将各自的现金拿出来查看后,徐某甲以核对二人银行卡当天是否有存款发生为由,又叫二人把银行卡拿出来查询,徐某乙假意将银行卡拿给徐某甲并告知其“密码”,徐某甲佯装打电话给“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徐某乙的存款和存款记录,并以此方法套取了刘某的银行卡密码。徐某甲将银行卡还给刘某后,又要求对刘某搜身,徐某乙趁徐某甲搜刘某的身时,将刘某的银行卡和800元现金盗走。之后,二被告人借故甩开刘某,赶到附近营业点,在ATM机上将刘某卡内的6700元现金取走。同年5月17日早晨,徐某甲、徐某乙蹿至珙县巡场镇安民街珙县中医院三楼,采用上述方式将在此看病的王某及兄长的2500元现金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丢包”方式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乙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玲 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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