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罗智菡 周娟)近日,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何某、罗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何某与被告人罗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租用珙县巡场镇营盘村1组赵昌荣的房子生产豆芽。2018年5—6月,为使豆芽的卖相更好,被告人罗某某在网上购买了“无根剂”,由被告人何某添加到生产豆芽的黄豆、绿豆中。被告人罗某某将生产出来的豆芽通过向超市供货、自己摆摊零售等予以销售。截至2019年10月23日被查获,二人生产、销售有毒豆芽共计3万余斤。经抽样检测,提取的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纳”含量为0.1068m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罗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何某、罗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珙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守违法犯罪最后一条防线,为食品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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