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长宁“6·17”地震,珙县房屋因灾受损严重,为保障灾区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珙县法院针对涉震涉灾纠纷加大调解力度,高效审理此类案件。
7月26日上午10时许,在珙县人民法院一楼调解室,法官为当事人尹某、郭某与邓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主持了一次诉前调解。
6月17日,尹某、郭某与邓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邓某位于巡场镇捷达路的住房一套,尹某、郭某向邓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在6月17日晚上发生了六级地震,该房屋受损,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屋为C级危房,不允许居住,故尹某、郭某要求解除该合同,并要求邓某退还20000元定金。法院速裁室在收到尹某、郭某起诉状后,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邓某向尹某、郭某退还了定金12000元。
长宁“6·17”地震后,珙县法院高度重视涉震涉灾案件审理工作,出台《珙县人民法院关于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对涉震涉灾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快执,积极稳妥处理涉震涉灾案件,以切实行动支持灾后重建,为灾后重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钰美 晚报记者 陈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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