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辖区内开展整治酒驾行动。现将近期查获的8起酒驾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 7月16日20时40分,驾驶员吴某驾驶川Q91N6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沙河街道0001公里200米处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河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6日20时43分,驾驶员张某驾驶川QB772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趱路0001公里0米处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文江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6日20时51分,驾驶员李某驾驶川Q98G5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来沙路0027公里800米处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河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6日21时11分,驾驶员张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文趱路0001公里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文江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0.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6日21时22分,驾驶员吴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来沙路0027公里800米处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河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6日22时25分,驾驶员牟某驾驶川QB067S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胜天镇街道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福溪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7日02时59分,驾驶员欧某驾驶川QVS776号牌小型轿车在天元路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沙河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0.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7月18日09时00分,驾驶员王某驾驶川QA343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月江镇出口被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福溪中队民警挡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警提示:饮酒驾驶会导致人的视线模糊、判断失准、反应迟钝,请时刻谨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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