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18)川民再308号孙建强:本院受理你方与再审申请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川民再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孙建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梅: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华诉你及邓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诉讼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庭审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2017)川1502民特36号申请人段正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祝家珍死亡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祝家珍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川1502民特第3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祝家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秀洪、古桂伦:我院受理原告唐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502号民初5518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坪人民法庭民事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2416号顾文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和30日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2463号曹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宜宾分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和30日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8)川1502民初2464号李扬: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宜宾分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和30日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安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涛平:本院受理的(2018)川1525民初727号原告高县泰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宇、李涛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高县泰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损失9,854元;二、驳回高县泰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2018)川1011民特12号本院受理王永硕申请宣告徐佳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徐佳,女,1986年5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8605010020,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徐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徐佳失踪。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吉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黎德奎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黎德奎,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黎德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黎德奎失踪。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寇志秀:本院受理原告邹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川0402民初1504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牟旭东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寇志秀偿还被上诉人邹艳借款11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上诉人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童正伟: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浩山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旷忠学、童正伟(2018)川0411民初908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11民初908号攀枝花市浩山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刘静、毕静、李云霞: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坤诉被告刘静、毕静、李云霞(2018)川0411民初21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毛祥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342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张燕借款本金46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毛祥荣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东县人民法院郑毕刚:本院受理原告尹继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427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郑毕刚在判决书生效后一日内偿还原告尹继芬借款50, 000元,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庭转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郑毕刚负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白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刘光蓉:本院受理的(2018)川0802民特17号朱远忠申请宣告刘光蓉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刘光蓉,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身份证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民权村1组。刘光蓉于2003年开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刘光蓉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渠县渠江镇蔡家巷14号的聂杨松(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812221018):本院受理原告傅祥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川0524民初312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4号楼1单元9号的赵袁涛(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528199309021017):本院受理原告陶金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川0524民初351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卫和村二社的周涛:本院受理申请人周绍金申请宣告周涛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本案(2018)川0521民特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宣告周涛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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