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不接受。”昨(5)日,高县安监部门召开一起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双方发生分歧,被处罚企业的法人代表何小伟表示不能接受对企业55万元罚款和个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高县欣雅煤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出现问题受到群众举报。川南煤监部门和高县安监部门赶到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瓦斯监测传感器脱离对井下区域(西风井)的监测,但企业仍然在组织工人生产作业。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对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月22日,高县安监局以该公司存在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组织生产,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中西风井总回风甲烷传感器、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相关传感器设在地面监测监控室的楼上并与监控系统联网,上传虚假数据,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46号令的相关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法人代表何小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何小伟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接受。何小伟说,该公司3月上旬由县煤矿企业复产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再报县级领导签字复产。何小伟认为,安监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有关人员表示,安监部门将对煤矿企业提出的辩解意见进行汇总,认真研究分析;如果是安监部门适用法规不当,那该撤销就撤销,该纠正就纠正;如果适用法规得当、处罚合法,那就必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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