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感谢法官,让我与原告的房屋租赁纠纷得到了化解。”12日,高县人罗某才来到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向法官赠送锦旗时说。
几年前,罗某才承租了王某艳、王某萍位于翠屏区戎州路西段的2间门面,从事餐饮经营。2014年6月30日,罗某才以2000元每月的租金向王某艳、王某萍续租了该两间门面,约定租期5年。在此过程中,罗某才因患重病需治疗,无奈终止了餐饮经营。为筹措治病资金,罗某才在未征得房东王某艳、王某萍同意的情况下,将两间门面分别转租给李某松、李某全从事餐饮和超市经营,并从中收取门面转让费和每月4000元的租金。今年10月,长期在外经商的王某艳返回宜宾得知情况后,认为罗某才违反了租房合同,要求终止与罗某才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门面。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某艳、王某萍一纸诉状将罗某才、李某松、李某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罗某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李某松、李某全交出承租的门面。
11月5日上午,翠屏区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主审法官发现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也无实质矛盾,适宜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当晚8点左右,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艳、王某萍与罗某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与李某松、李某全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并一次性补偿罗某才经济损失37000元。
彭屏 晚报记者 车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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