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4名男子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高县大窝镇清溪河中毒鱼,毒死鱼十万余斤。日前,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某某、梁某某、杨某、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
据检方指控,2014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解某某邀约被告人梁某某、杨某一同到高县大窝镇清溪河中毒鱼,后三人骑摩托车来到高县来复镇购买了10瓶甲氰菊酯农药,准备到大窝镇清溪河川洞村段毒鱼。期间,三人又邀约了被告人何某参与毒鱼。当日下午5时许,解某某、梁某某、杨某三人在清溪河川洞村段乱石滩等处分别投放了10瓶甲氰菊酯农药。当日晚上,4名被告人在清溪河中捞得2斤多用农药毒死的鱼并带回家食用。案发后,被告人解某某、何某主动到高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梁某某、杨某于2014年3月6日被高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解某某、梁某某、杨某分别赔偿了高县某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损失5万元、4.5万元和4万元,并获得了其谅解。
庭上,4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解某某、梁某某、杨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解某某、梁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对案外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某、梁某某、杨某、何某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解某某、何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梁某某、杨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表示服判。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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