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福刚
2015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处罚办法》是贯彻落实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更精确地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一】
销售假冒伪劣后果严重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列出了详单,规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违法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对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法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解读二】
误导消费后果严重
《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9种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这意味着“说假话”、“找托儿”、“设局下套”等误导消费者行为都将面临《消法》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解读三】
拒绝或拖延消费者合法诉求后果严重
《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诉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1、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2、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解读四】
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后果严重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解读五】
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罚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作者系宜宾市高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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