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为了使其生产的卤制品颜色鲜艳而有利于销售,黑心商贩们在巨大利润因素的刺激下无视法律法规,在生产过程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近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方法琴、何昌容、黄朝兵、毛永兴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毛永兴不服,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12月4日,宜宾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5日,高县公安局与高县食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经宜宾市产品质量鉴定所检验,从方法琴摊点的卤鸡爪中检出亚硝酸盐含量高达1226.5mg/kg,何昌容的卤鸭等卤制品中检验出亚硝酸盐含量95.4mg/kg,黄朝兵摊点的卤肉制品检出亚硝酸盐103.6mg/kg,毛永兴摊点的板鸭检验出亚硝酸盐78.3mg/kg。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分别对其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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