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贵连)近日,长宁县法院成功执结李某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某迫于执行压力,当场支付执行费及执行案款3万元,余下部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张某于2016年从李某处购买罗汉笋。因两人之前曾有生意往来,且张某答应半月内即支付完货款,因此,李某同意了张某在未出具欠条只出具收货依据的情况下运走了价值9万余元的货物。此后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张某于2017年5月向李某出具欠条。在欠条约定时间到期后,张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货款。于是,李某将张某起诉至长宁县法院。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调解协议。按照调解协议,张某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4万余元一直未支付。李某遂于2021年7月向长宁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寻找张某下落,给其做思想工作,劝说其主动履行。同时,要求张某主动申报财产。然而,张某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财产情况一栏中均填写为“无”。为了核实其财产情况,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并实地走访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执行干警多方核实发现,张某名下有一正在运营中的食品公司。
明明有财产却谎报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面对张某的拒不执行行为,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执行干警宣读完拘留决定书后,张某立刻表示马上筹措资金,支付案款。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张某当场支付3万元给李某,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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