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贵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财产不就是丈夫的财产吗?近日,长宁县一男子安某平趁妻子离家期间,偷偷拿走她锁于皮箱内的21000元个人财产,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来,安某平与妻子周某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结婚,婚后数日,双方因故不合分屋居住,经济收入和生活开支各自独立。周某方离家前,将自己的婚前个人积蓄21000元存放在皮箱内并加挂锁锁闭,皮箱放置于安某平所住卧室内。
2020年6月,安某平采取抠开皮箱侧面拉链的方式盗走皮箱内现金,且未告知周某方。案发后,安某平退还了周某方盗窃的现金,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检察院在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安某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并查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安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平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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