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总有个别交通参与者抱着侥幸心理喝酒开车。10月9日晚,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十七大队民警在长宁龙头收费站夜查行动中查获一名二次酒驾驾驶人员罗某,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介绍,10月9日晚,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十七大队在辖区S41遂宜毕高速公路龙头收费站开展夜查统一行动,10日零点5分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川QP18**号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其车内酒气浓郁,且驾驶员神情紧张,不敢与执勤人员正视和交谈。根据工作经验,执勤民警判断该车驾驶员疑似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随即对该车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77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对驾驶员罗某进行信息查询时发现,罗某于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宁县交警大队处罚。经民警询问得知:原来罗某朋友比较多,平时应酬也多,两次酒驾都是因为和朋友聚餐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
民警介绍,罗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罗某将面临15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晚报记者 蒋前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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