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勇)长宁县王某捡到他人手机后不思归还,反而破解手机密码,转走失主手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资金8000元,被长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捡到被害人马某遗失的手机一部,王某认为捡到的东西就该归自己所有,向被害人马某索要高额报酬被拒绝后,王某不思归还,反而动起了歪脑筋。当晚被告人王某利用该手机登陆被害人马某的支付宝账户,使用“验证码+身份证号”的方式将该支付宝账户密码修改后,将被害人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8000元钱盗走。其中的2500元被王某挥霍,其余的5500元留在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内。翌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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