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龙头镇昆仑村村公所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某某、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两名被告增殖放流鱼苗3000尾。这是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损害渔业生态环境提起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长宁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邓某某、周某某非法电鱼发生在3月20日晚。当时,邓某某和周某某携带电鱼工具前往龙头镇江河村9组硐底河电鱼,到达后邓某某负责使用电鱼工具,周某某负责捞鱼。后经群众举报,邓某某和周某某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邓某某和周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计105尾3.5斤,需增殖放流规格为6-10公分的鲫鱼苗1000尾、鲢鱼苗1000尾、草鱼苗1000尾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
4月18日晚,范某某、周某某、范某三人分别持两套自制的电鱼工具在龙头镇江河村8组硐底河天然河流内电鱼。经鉴定,三人捕捞水产品共计11.64斤,需增殖放流规格为6-10公分的鲫鱼苗25斤、规格为6-10公分的黄颡鱼(黄辣丁)鱼苗40斤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本起案件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长宁县2019年春季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因此,两起案件的案发时间均在禁渔期内。
6月4日,两起案件的5名当事人在检察院、法院、渔政水产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自行购买的10000多尾鱼苗投进了硐底河,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补过。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邓某某、周某某增殖放流具体行动纳入建议从轻量刑的重要参考,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当日下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某、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没想到电鱼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全程见证此案的江河村村民陈永良表示,回去后要给身边人好好宣传,用实际行动来保护绿水青山。
“这个案子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公益诉讼起诉人、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作为检察机关,就是维护法律权威,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公益诉讼,确保被破坏的环境得到修复。电鱼的代价是很大的,这两名电鱼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700元,而他们弥补这个损失进行生态修复却花了5600多元。如果他们不进行生态修复,又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处罚。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处理,是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最终目标。”审判长表示,这起案件是长宁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相关部门共同见证了增殖放流、协议签订、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发放宣传资料等情况,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宋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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