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日晚,被告人何某因生日宴请亲朋吃饭,饭后何某醉酒后驾驶川Q329A0小型轿车,车上超额搭载胡某、代某等六人,从高县沙河镇沿308省道往长宁县铜鼓乡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车行驶至308省道170KM+400M处时,与停放在公路外的川K59033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包括何某自己在内的7名车内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5.74mg/100mL。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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