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杨晋军)12月8日,长宁县交警部门对近年来查扣的报废车辆进行集中销毁。据悉,此次集中销毁的报废车辆包括205辆摩托车和13辆小型汽车,由于该批车辆手续不合法、车况不达标、技术状况差、易诱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为防止这些涉案车辆流入社会产生安全隐患,交警部门决定对这些车辆进行清理、登记后,在民警的监督下予以集中销毁处理。 据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车辆因违法等原因被交警部门扣留后,驾驶员应当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等合法手续,按期到辖区交警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扣留车辆依法处置,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报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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