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于12月4日出具的决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远)12月5日晚,一则招远市人民法院于12月4日出具的,因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对该局罚款10万元的决定书在网上引起热议。
根据该决定书,招远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因案情需要,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相关资料,但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招远、荣成两地政府官网显示,招远是山东省辖县级市,由烟台市代管。荣成,山东省威海市下辖县级市。
12月6日上午,招远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并不是十分清楚这件事,“我们科室有很多”,如果该决定书是招远法院出具的,“应该是相关业务口办理的”。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荣成市公安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咨询“网上流传的那件事(决定书一事)”,需要到该局宣传科了解。荣成市公安局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因无法确定记者身份,不能接受电话采访。
12月6日下午,记者辗转找到了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的联系方式,他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有知情人士透露,该决定书是真的,该案尚未完结。
经查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山东高法”于2018年11月26日发布信息称,“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这是泰安市法院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
法律索引
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书的罚款依据是什么?
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强制措施程序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新闻推荐
本报讯(通讯员尹晓文陈军YMG记者李仁)9月下旬,一场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对接会在招远成功举办。主旨演讲、项目路演、生...
招远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招远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