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招远法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孙某某(男)与王某甲(女)于2013年相识。2015年9月,两人在招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王某甲带着植物人前夫与孙某某共同居住,双方子女均已独立生活,未再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
2018年6月初,孙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到招远法院起诉离婚,王某甲不同意。王某甲称双方婚后感情很好,猜想孙某某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几个月前在网上认识了浙江省滁州市的一位女子王某乙,并于5月份去浙江与其见了面。王某乙答应给孙某某生孩子,要与他共同生活,所以孙某某才提出的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甲虽然均是再婚,但属于自由恋爱,并且双方认识后至结婚前共同吃住三年多才登记结婚,有较深的婚姻基础。且孙某某同意王某甲带植物人前夫与其再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是一个值得称颂的再婚重组家庭。但是婚姻生活不会总是一帆风顺,往往会出现小插曲,由于孙某某迷恋网络,在网络上认识了外地某女性,产生了厌烦王某甲的心态,且孙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现在双方正是安度晚年的时候,只要今后孙某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双方做到相互忍让,遇事多沟通,相信和谐稳定的家庭生活定能再现。为了家庭和谐稳定,法官认为双方以不离婚为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家事诉讼的结果往往长久地影响社会生活。因此,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应单纯以追求当事人孰是孰非为目的,而是重在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都回复到生活常态。因此,在办理家事案件时,家事法官注重以“良法”引导“善治”,坚持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对发生婚姻危机的家庭尽力进行挽救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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