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薛永超)近日,招远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韩某某原系河北省隆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9月7日,滕某与该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介绍韩某某与招远市某矿山有限公司认识,促成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居间报酬475万元。韩某某未按约定给付滕某相应的报酬,滕某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滕某居间报酬475万元。被告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韩某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6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滕某申请执行案指定由招远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韩某某为达到拒付申请执行人滕某居间费用之目的,利用多人银行卡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招远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9日,韩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0月29日,韩某某委托家属将执行款475万元交到招远法院,该案件执结。11月26日,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据了解,“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重击“老赖”的一项重要举措,2018年以来,招远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案3人,判处刑罚2案2人。
新闻推荐
本报讯(YMG记者唐寿锐通讯员兰娇艳)“马上就到年底了,我们的建筑材料已全部到位,可是办理审批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不...
招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招远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