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林芋竹通讯员张国忠张晶陈峰摄影报道)近日,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首创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两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协勤训诫帮教工作。通过倡导拟被不起诉人从事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弥补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更好地回归社会。
2017年10月1日12时4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隋某某驾驶鲁FG927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招远市泉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峰路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机动车相撞致李某某颈髓损伤死亡。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并在保险公司赔付外,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3万元。
2018年1月13日4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辛某某驾驶鲁BS3609重型厢式货车,沿招远市温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温泉路立交桥处时,货车右前部与桥墩相撞,致乘车人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付人民币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隋某某、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且被害人家属同意作不起诉处理,遂向该二人制作发放《拟被不起诉人训诫帮教书》,促使其反省违法行为、接受训诫帮教。要求该二人签署《拟被不起诉人承诺书》,并将其移交至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为期7天、不少于55小时的交通协勤活动,在市区主要道路协助交警纠正行人不按规定行驶、非机动车越线、闯红灯等行为,活动结束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不少于2000字的思想工作汇报。
在交通协勤帮教期间,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与交警大队成立帮教小组,交警大队安排民警监督该二人在市区主要道路参与交通执勤,协助管理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越线停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体验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该二人每天需填写《拟被不起诉人帮教责任卡》并由监管交警签字确认。帮教结束后,该二人需填写《拟被不起诉人考核表》,并由交警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公诉部门把“两书一卡一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介绍,此举既促使拟被不起诉人通过实际行动悔过自新,又增强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更有利于在全社会辐射形成对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的警示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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