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安益通讯员王海艇康德祥)4月18日16时25分,招远市天府路汽车站门口南侧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电动车相撞。经调查,孙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西转弯,曲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导致受损,孙某受轻伤。经调查,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责,曲某负事故次责。
据统计,近年来招远市每年会有3000多辆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占交通事故总量的20%以上。引发这些事故的原因大都是电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和逆向行驶。
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随意逆行、横穿马路,与机动车抢行,致使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大户”。车速快,制动性能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容易失控。目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报批公示,其中对最高车速、整车重量、脚踏功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部分电动车由于其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经司法鉴定会被判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购买电动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选择符合标准的“合格”电动车。驾驶电动车出行,也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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