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老妈妈———
“钱包给你可以,得要劳务费”
昨日,招远市民孙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在招远金都百货门口不慎丢了钱包,里面有5000元现金和各种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然而在民警帮助下最终找到了捡她钱包的市民后,对方却表示不能直接归还,需要劳务费,最终在民警的劝说下,孙女士才顺利拿回了钱包。
“12日上午10点多,我把钱包放在外衣口袋,到招远金都百货逛超市,进去逛了好久才发现钱包不见了。”孙女士告诉记者。她当时就有点蒙,因为里面不仅有5000余元现金和多张银行卡,还有许多重要证件,如果丢失,将非常麻烦。她立刻拨打了110求助,并在民警的帮助下,查看了商场的监控录像。监控里面清晰显示、孙女士在进大门时,衣服被门口挡风的棉布帘蹭了一下,口袋里的钱包顺势掉了出来。随后一位老大娘从后面走过,顺手捡起了钱包,并继续走进商场购物。“我当时真的一点感觉都没有,没想钱包丢了。”孙女士说。
随后,监控还显示,这名大娘购物完毕离开时,快走到大门口捡钱包的地方了,突然想到了什么,赶紧转弯,从侧门走了出去。“我感觉她就是怕碰到失主讨要。”孙女士说。随后,民警根据监控录像,在辖区内展开了细致地查找,最终在某居民楼内找到了捡钱包的老人。“钱包是我捡到了,我还给她有什么好处吗?”对方表示,自己没偷没抢,还钱包可以,但需要部分劳务费。“拾到他人钱财拒不归还,属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数额较大者,属侵占罪。”民警提醒大娘说。最终经过一番沟通,大娘将钱包还给了孙女士。“钱包还给我,我肯定要报答她,但是这样张口要,让人很不舒服。”孙女士说。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如果“拾主”拒不归还,失主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权,但步骤较为繁琐。建议失主报警,向派出所说明失物去向,让警方帮助索要。如果失主丢失物品后,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悬赏的,有人拾到后交还,失主也应该兑现承诺。如果拾得人送还物品产生了车旅费,或者保管该物品时产生了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费用,那失主也应该支付拾得人相应费用。
YMG记者李鑫通讯员张国忠邵爱萍
这位年轻妈妈———
孕妇拾金不昧,为腹中孩子做榜样
同样还是丢包的新闻,请看下面这两口子的处理方式。
昨天,开发区市民王先生从金桥派出所民警手里接过自己丢失的钱包,感激得不知如何说好。
原来,前天王先生在开发区医院里不小心把钱包掉了。开发区市民蔡女士与丈夫在大厅里拾到钱包后,看到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还有不少现金,估计失主会很着急,小两口就赶紧报了警。开发区金桥派出所民警拿到钱包后,马不停蹄地展开了调查。经过电话和走访,终于通过钱包里的线索,辗转找到了失主王先生。
王先生非常感动,非要给捡钱包的两口子一点感谢费小小地表示一下。但捡钱包的蔡女士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不想图名图利才这样做的。”原来,当天蔡女士的丈夫陪同她到医院保胎。小宝宝马上就要出世了,即将为人父母的他们想从孩子没有出生就给宝宝做好言传身教。
YMG记者方春明通讯员步英杰
律师说———
拾到物品不归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那么,拾到别人的物品后占为己有,是否涉嫌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如果将拾得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甚至还向失主索要相关费用,数额巨大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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