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13时许,招远市区位于天府路与泉山路路口处,发生三辆轿车连续相撞的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罪魁祸首”是因为司机醉酒驾车,犯了迷糊,一脚踩到油门上,将前面两辆正等待红绿灯的车顶了出去。强大的冲击力使两辆车 撞得“面目全非”。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三辆轿车在灯控路口处连续追尾。秦某驾驶的蓝色轿车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灰色汽车相撞 ,而在秦某的撞击下,张某的车又与前方温某的黑色汽车相撞。民警对秦某询问时,秦某满身酒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浓度达到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询问后得知,司机秦某因喝酒导致大脑麻痹,错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下去之后,径直冲着停在前方的两辆车而去,才导致了三连撞的事故发生。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记者 史崇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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