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居老母亲住了一辈子的房子突然被告知已经换人了,这房主还是自己刚病逝的兄弟,兄弟遗孀则咬定房子是自己的,就连房管部门登记信息都显示,房子早在十多年前就转移了。栖霞市某街道的林氏四兄妹被这一情况打蒙了头,老母亲大字不识一个,这房产是怎么变更的呢?案情回放2015年农历春节上午,林氏兄妹跟往年一样给老房子张贴对联,不料下午就被林老四的妻子撕掉。这大过年的撕对联干嘛?原来,林老四前不久病故,老四的妻子说这房子是自己的,不许他人贴对联。林氏四兄妹感觉蹊跷,上班后到房管部门查询得知,原来父母名下的房产早在十多年前被转移登记到老四的名下了!
而房产档案里保存的唯一证据是一张“分家证明”!内容显示:1989年5月,林氏父母和老四分家时把这栋父母居住的房屋分给了老四,证明人是林母,在场人是2个村干部,且3人都签名摁印,落款日期是2002年7月18日。仅凭这张“证明”,房产就成功变更登记。
林氏父母共育有四男一女,林父1992年正月病故,林母文盲,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更说对此证明毫不知情,未在该证明上摁印。林氏兄妹认为,老四结婚时,林家父母为其盖了四间新瓦房,这间老房子不能是他的。老四妻子自然不接受这个说法。
双方交涉无果,林母和林氏四兄妹委托律师王智光将栖霞市住建局和栖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同时将林老四的妻子和女儿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涉案房产变更登记。一审败诉一审中,被告答辩:(一)原告的起诉发生在房产变更登记的13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是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的;(三)林母出具的分家房产归属证明证实了产权归属,林父病故时该产权已经协议转移,不存在继承问题。第三人辩称,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均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鉴于证明中出现的两个村干部“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为“核实真伪”对该两人进行了调查,两人证实了当时的相关情况,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对林母在证明中的指印进行鉴定,因“指印油墨较浓重,捺印面积较小,纹线模糊不清,其上无稳定特征,故不具备鉴定条件”,诉讼过程中,林母去世。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时林老四提交的“《证明》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认可为法律规定的‘分家析产单\’,林母三字虽为代签,原告否认系林母的手印,无证据能够证实。两村干部均证实系林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驳回林氏四兄妹的诉讼请求。二审胜诉林氏四兄妹不服,继续委托一审律师王智光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主动对证人进行调查,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主动申请鉴定证明上的指印是否林母所摁,只是坚信该证据虚假而已,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不属于原始书证,故要求撤销原判,支持所请。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建设部第44号令《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栖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镇(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有关规定》,林老四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证明并非分家析产单,也不具备分家析产单的要件。故判决: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被上诉人栖霞市人民政府和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于2002年12月23日颁发给林老四的房产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服判,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栏目持续关注农村基层热点案件,由《土生金周刊》法律顾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光供稿。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155号文经大厦8F 办公电话:0535-2979203手机/微信:13954541148邮箱:15630094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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