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计算至十五日起60日内。
展示时间地点:于变卖期限内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展示。
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竟买保证金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全部价款的申请人为买受人。
详情电话咨询:0535—5223875
联系人:刘法官
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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