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依盟报道
本报潍坊11月22日讯今天上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滨州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树琪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树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及孳息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潍坊中院审理查明:2000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刘树琪利用担任蓬莱市委书记、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接受13个单位或个人请托,为其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规划调整、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在办公室、酒店及家中等处收受人民币、美元、港币、股票、购物卡、房屋、金块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02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树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树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树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潍坊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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