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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新男友住进女儿房子, 男子气不过想要回房产,法律不予支持

来源:烟台晚报 2013-11-03 17: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栾峻)家住蓬莱的沙某和梅某夫妻俩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两人生有一女,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数年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可是,今年沙某发现前妻竟然与另外一男子建立关系,并且要住进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子。这下可把沙某气坏了,决定起诉前妻。

2007年,家住蓬莱市某社区的沙某与梅某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很快两人有了爱情的结晶,生下一女儿。此时两人感情很好,心想房产早晚都要留给自己的独生女,于是办理产权登记时,就直接将房子写在女儿名下。2009年,沙某和梅某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孩子归其母梅某抚养,沙某按月承担孩子一定金额的抚育费。

就在不久前,沙某得知前妻与一男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关系较好。这些倒没什么,可是,沙某还得知一个消息,两人今后可能在自己女儿名下的房屋内生活。沙某对此感到难以接受,觉得当初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现在反倒成了前妻与他人的婚房,心里实在过不去这个坎儿。沙某于是来到蓬莱市司法部门,咨询能否撤销当初对女儿的房产赠与。

工作人员认为,沙某与梅某当初在购房时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女儿,意思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涉及房屋赠与的事实已经成立并生效,且该房屋已经过户至女儿名下。

由于当事人当时约定未成年女儿随梅某共同生活,因而梅某作为未成年女儿的主要监护人,在女儿名下房屋生活并无不当,至于梅某若今后再婚,与他人是否可在已经赠与女儿的房屋内生活,与赠与行为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因此,沙某若以昔日房屋赠与不成立,主张重新处分房屋,法律对此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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