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消费者石先生在蓬莱市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石先生找到一家汽修厂对损坏的车辆进行修理。一周后,汽修厂通知石先生提车,石先生发现有很多地方没有维修好,并且维修费用比当时的报价高,石先生要求汽修厂提供详细的维修清单,汽修厂以各种理由拒绝。石先生认为不合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此事投诉到了蓬莱市消协。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投诉事实进行了调查,证实了石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认为:《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省消保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故意损毁零部件,不得虚列修理、加工项目;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三十日的,依照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并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调解,汽修厂将石先生的汽车修好,并退还多收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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