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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无警示标志 商家应担责, 顾客撞上玻璃门美容店赔了200元

来源:烟台日报 2012-07-26 16:1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徐睿通讯员姜黎明王健)肖女士做美容,不慎一头撞上了店里摆放的一面镜子,把脚扭伤了。虽然店里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语,也没贴防撞彩条,可美容店老板仍认为这是肖女士自己不小心造成的结果,不愿赔偿。

近日,蓬莱市民肖女士来到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做完后肖女士戴上眼镜向门外走去,不慎误将该店门旁边的一面镜子当作出口撞了上去,镜子虽然没碎,但肖女士被反弹回来摔倒在地,把脚扭伤了。事后,肖女士向美容店提出赔偿要求,而美容店认为肖女士受伤属自身原因。双方协商无果,肖女士向蓬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肖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协认为:根据《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肖女士在美容店里受的伤,美容店理应赔偿,但作为消费者,肖女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经消协组织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美容店赔偿肖女士200元。

为此消协提醒,如今,商家使用玻璃或者镜子装饰的现象很普遍,为不影响美观,许多商家不愿在玻璃前设置“小心玻璃”等警示标语,或者贴上防撞彩条,消费者一头撞上玻璃的事件并不新鲜。商家有义务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如未能尽到提示义务,一旦消费者发生意外,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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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蓬莱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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