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芝罘融媒实习记者 李淼 通讯员 辰颖)4月20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芝罘区办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据了解,4月7日凌晨1时许,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民警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到芝罘区某酒店处置酒店工作人员被人酒后殴打的警情。在依法约束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时,其采用手抓扯和脚踢裆部的方式袭击民警,致民警手指等部位受伤。
近年来,暴力袭击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屡有发生,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也破坏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为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独立成罪,并将最高刑期由三年上调为七年,从法律层面为民警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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