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桂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 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本行已将享对债务人聂桂真本金人民币为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含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张硕。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张硕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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