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强化替代热源保障,坚决防止“一刀切”。市级将强化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采取挂牌督办、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燃煤锅炉环境监管,烟台市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对保留的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高少帅 通讯员 颜环政)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传来消息,烟台市正式印发实施《烟台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2021年10月底前,烟台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完成淘汰。
此次活动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摸底排查,组织开展辖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排查,核对燃煤锅炉注册登记情况,确保排查到位、无一遗漏,建立烟台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台账。
第二阶段为编制淘汰方案(2020年12月底)。组织相关企业(单位)制定“一厂一策”淘汰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有序推进淘汰工作。
第三阶段为完成淘汰工作(2021年9月底)。相关企业(单位)按照“一厂一策”淘汰方案,完成替代热源建设,按照淘汰标准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并依法办理锅炉注销相关手续。对长期报停、未在用的35蒸吨/小时以下锅炉,按照淘汰标准要求,做好淘汰工作。
第四阶段为验收总结(2021年10月底)。市级组织对燃煤锅炉淘汰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落实淘汰要求,确保完成淘汰工作;对烟台市燃煤锅炉淘汰完成情况汇总总结报省级和市政府。
根据方案要求,此次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淘汰工作。负责燃煤锅炉淘汰的日常调度;燃煤锅炉淘汰的摸底排查;完成淘汰燃煤锅炉达到淘汰标准的认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要求;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强化燃煤锅炉环境监管,烟台市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对保留的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新上耗煤项目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落实国家清洁能源价格支持政策,提高相关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的积极性、主动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用于工业的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中涉及的立项审批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省、市、县级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持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保障淘汰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对淘汰任务重和财政困难的区市给予补助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燃煤锅炉淘汰过程中涉及的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市城管局负责做好集中供热、燃气替代相关工作。扩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优先利用现有周边企业蒸汽(热源)实现集中供热替代,积极推动燃煤锅炉改烧天然气替代方式,落实配套费减免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烟台市35蒸吨/小时以下淘汰燃煤锅炉注册清单;完成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法办理锅炉注销相关手续;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燃煤锅炉淘汰过程中涉及的审批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国网烟台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过程中配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工作,积极推动燃煤锅炉改电替代方式。
在保障措施方面,市级成立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淘汰工作,开展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开展督导检查。有条件的区市可制定专门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燃煤锅炉淘汰对企业的影响;对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强化替代热源保障,坚决防止“一刀切”。市级将强化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采取挂牌督办、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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