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睿)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对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其中,我区全部区域被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知》内划分的全市禁燃区面积共计696.6平方公里,将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有效期到2026年2月前。我区禁燃区面积285.4平方公里,全部区域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早在2014年,烟台市就下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在市区划定九个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时,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是:东至学院路与高新区交界延伸至海岸线,西至山海南路,南至轸大路,北至环山路-迎宾路所围区域。
据了解,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使用高污染燃料制气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禁止新建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现有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新建或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采用节能环保燃烧方式,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生物质锅炉须为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专用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须配备降氮脱硝、高效除尘设施,确保锅炉废气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监测仪器须与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项目。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
区政府将组织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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