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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将全程参与政府立法 烟台市出台规章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话语权”

来源:烟台日报 2020-12-11 10:3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于跃)近日,烟台市正式出台政府规章《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赋予了公众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话语权”,这标志着烟台市政府立法各环节正在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规范的程序贯彻“开门听声”。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烟台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获得立法权以来,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稳步开展政府立法工作,为烟台市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但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了立法质量和立法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烟台市政府立法公众参与规定(草案)》。《规定》经2020年11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明确公众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权利,明确了自立法项目的征集、起草、审查、实施,乃至评估等各环节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和渠道。《规定》指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项目在立项和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起草部门负责起草和实施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明确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新闻发布制度,《规定》要求立法项目颁布实施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行政网站全文刊载,方便公众查询。同时,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对立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公众认为已生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依法向起草部门提出修改、废止建议,起草部门应按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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