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打着自发自愿招牌的网络收养,跳脱于我国收养法规之外,带有极大安全隐患,理应予以规制。
如今,“高管性侵养女案”仍在发酵中。继两家上市公司与鲍某某紧急切割后,4月11日凌晨,微信公众号“烟台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而在舆论对此案的种种追问中,被诟病已久的网络收养问题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据报道,当事女子的母亲曾表示,自己和鲍某某是经网友介绍认识的。究竟是有着什么背景的网友,能让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与一个披着上市公司高管等光鲜外衣的商界精英相识,且信任到放手让亲生女儿“入京伴随”,报道语焉不详。但报道中的另一处细节,似乎放大了鲍某某“网络收养”的嫌疑——相关部门还查到,鲍某某有浏览“送养”“送养女宝宝”QQ空间的记录。
此番,面对舆情迅速升温,当地警方成立工作专班、商请检方介入、展开全面调查,无疑有助于排除各种干扰、查清事实真相、打消公众猜疑。不仅如此,以个案为契机“顺藤摸瓜”,更有利于避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网络收养,变成性侵儿童犯罪的温床。
虽说不能断言,只要是网络收养就一定违法违规,但这种打着自发自愿招牌的收养途径,从来就跳脱于我国收养法规之外,天生带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翻看报道,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收养行拐卖儿童之实,将孩子明码标价数万元、十数万元不等。在网上搜索“收养网”“孤儿网”等类似关键词,不乏民间收养网站、论坛或聊天群,甚至“送宝”“领宝”“代办出生证”各要素一应俱全,形成一条“产业链”。
根据我国《收养法》,对民间收养有极其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不满十四周岁”等,立法的目的就是防止“明养暗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然而,现实中的网络收养,却往往夹带着不为人知的金钱交易,让网络空间沦为贩婴犯罪的活跃地带,也让未成年人充当了性侵犯罪的最大牺牲品。
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柔弱无靠的他们,理应拥有最为安全的屏障。近年来,针对网络收养暗流涌动、违法犯罪日益泛滥的实际,有关部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比如,成都某男子通过“圆梦之家”网站发布信息,称“送养”自己的女儿。办案机关介入后,迅速查清犯罪事实,最终成都市青羊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半。
回看这起沸沸扬扬的“高管性侵养女案”,有关部门有必要查个水落石出,如果鲍某某确有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事实,就必须尝到自酿的违法苦果。此外,更应“举一反三”,查清是否存在“网络收养”乱象,对那些披着合法外衣、实为买卖儿童的不法分子,以及网站、论坛、聊天群,必须以雷霆之势“荡涤污垢”,还网络空间以风清气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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