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1)小微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在芝罘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
(2)小微企业: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地在芝罘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3)个体工商户:2014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在芝罘区、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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