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宋晓娜通讯员矫健思玮)12月13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任某兴等8名被告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任某兴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易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姜某A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杨某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姜某B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宋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王某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赵某芳犯包庇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认定其中任某兴、杨某勇、姜某A、杨某传、姜某B等5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任某兴将被告人杨某勇、姜某A、杨某传、姜某B等人聚拢在其周围,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某兴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勇、姜某A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杨某传、姜某B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市莱山区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起,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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