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宋晓娜通讯员明东思玮)10月15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朱某、刘某等5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亭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良有期徒刑二年。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系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端午节,被告人朱某、刘某、刘某亭、刘某利、张某良及唐某太(另案处理)等人结拜成兄弟,被告人朱某为老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朱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刘某亭、刘某利、张某良及杨某飞(另案处理)等人,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芝罘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朱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参与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刘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参与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刘某亭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参与违法活动1次;被告人刘某利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参与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张某良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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