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钱某和伍某原系朋友关系,钱某是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伍某是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2017年4月5日,钱某向伍某借款5万元,并向伍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按1.5分计算,借期两年。伍某于当天通过银行将5万元汇至钱某账户。钱某借款后,前期能够按约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本金,也不再支付利息,伍某多次找钱某催要,均未果。伍某准备到法院起诉钱某。请问:本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是否一定要在钱某所在地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芜湖市弋江区和烟台市福山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伍某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上述条款。本案中,被告钱某住所地在烟台市福山区,因此烟台市福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本案中,钱某到期不归还欠款,作为收回欠款的伍某应当是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该是伍某所在地芜湖市弋江区。
综上,本案管辖法院有两个,芜湖市弋江区和烟台市福山区法院,伍某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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