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经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张鑫以舍生忘死、逆火前行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消防队员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气魄,展示出在灾难面前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2018年4月29日和4月30日晚,徐某在位于烟台开发区的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录新浪微博并发布针对张鑫烈士的带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2018年5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通过微信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通过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并迅速介入、收集证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8日立案并指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此案。5月1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专程到北京张鑫烈士家中,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委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省检察院批准后,根据管辖规定,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2018年6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与徐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徐某当庭表示悔恨,愿意接受审判结果,希望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侮辱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当庭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表了道歉声明。【律师点评】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周志军:以法之名捍卫英烈荣誉与尊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是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此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法律,维护公义,顺乎民心,是检察机关担当作为之举。
被告利用互联网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对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该案法院判决于法有据,于情合理。通过该案,也让大家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案提起公益诉讼,不仅鞭挞了恶言违法之徒,更向全社会传达了是非对错之判,明确了虚拟网络和言论自由的界限。该案件的价值不局限在一案一判,而是具有里程碑意义。
检察院对侵害英雄形象、诋毁英雄名誉的被告提起公益诉讼,对增强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学习、致敬英雄,传承英雄精神有重要意义。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之后必须实施落地,同时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院提起这起公益诉讼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该案是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不久发生的,检察机关办案也在积极探索中。理论上说,有惩罚性赔偿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英烈保护的最佳措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和探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也可考虑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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